f/自驾之路 2004-08-23 06:03

机动车负全责的立法谬误(ZT)

机动车负全责的立法谬误 正义公平该站在哪边?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

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普通人的“正义感”。而人们的正义感已经否定了那个立法提案.

汽车(尤其是所谓的“轿”车)在中国曾被视为权力的象征。后来,又被看成财富或地位的象征。因此,随着汽车大量地进入城市,汽车与人的关系,便成为很容易激起人们情绪性反应的一个话题。

是否应当发展汽车,争论的两派至今仍然势不两立。而各地制定的交通法规,也带上了这样的情绪化色彩。先是东北某地制定地方法规规定“撞了白撞”;然后是北京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征集意见稿》第六十九条(二)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说“撞了白撞”还曾引起过激烈争论的话,那机动车负全责出来之后,尽管口水横飞,但其实谈不上争论。因为,90%的人认定该规定是不公平的——即使是那些支持机动车应负全责的人士,也并不赞成行人可以横穿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他们只是说,在车、人混合的路面上,机动车经常占用行人道路,或者不尊重行人,比如下雨天高速行驶,溅行人一身泥水。这样的司机确实不道德,但司机这样的不当行为,并不能成为行人在封闭的机动车道路上违法横穿的理由。

因此,从目前的舆情看,人们之所以仍然不断地发出声音,毋宁说是对立法者提出一种异议:立法者为什么竟然会提出这样显著地有悖公平、有悖行之有效的习惯的法律草案?

不管是法院,还是司机,包括有一定见识的普通民众,都已经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怎样处理,社会上已经形成了某种惯例。

这个惯例就是:如果在公路上,行人违章,机动车司机采取了一切紧急措施仍无法阻止事故发生,导致行人(或骑自行车者)死伤,此时,司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但是,人皆有同情之心。人家的生命和身体已经遭受伤害,为求得自己心理上的安宁,司机仍然会承担某种道义上的责任,向死者家属支付若干补偿费。具有正常的理智与情感的普通人,也会支持死伤者提出这样的补偿要求,而任何一位明智的法官,也会促使双方达成一个合理的补偿协议。也就是说,这样的惯例一直被法院执行。

因此,这样的惯例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由于其已被法官广泛地采用,因而已经成为法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尽管对于补偿费用到底是多少,惯例不可能明确规定,但死伤者一方如提出无理要求,也会被人鄙视。

这种惯例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因为它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发生的首例行人违章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机一方坚决不愿承担与行人同等的责任,但他也表示,本着公平人道的原则,愿意作出适当的补偿,承担30%的责任。

经由理性的反思,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普通人可以确定,这样的惯例,平衡了各方的感情和利益,是公道的,也是人道的。

假如立法机构是明智的,那么,对于这一法律领域,它根本就不用专门立法,因为大家已经在执行那个法律习惯。

即使非要立法不可,立法机构所要做的,也仅仅是以立法的形式认可这样的惯例,对其予以宣示,以强化其约束力除非立法者能够证明,这样的惯例不合乎天理人情,显著地有悖于公平正义。否则,改变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惯例,就是自作聪明,或者自取其辱;就像前些年,各地纷纷立法禁止燃放鞭炮,后来,又不得不自己废除自己制订的法规。

那些提出机动车应负全责的人士,对于为什么要改变行之有效的惯例,并没有给出合乎情理的论证。当然,据说,这样规定合乎“以人为本”的原则。然而,以人为本,应当是以所有人为本,因为每个人跟其他人都是平等的,开车人与骑车人、行人在法律上和精神上是平等的。法律不应追求某种抽象的公平,也不应片面地维护某一群体的权益。相反,法律只应追求正义、公平本身。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普通人的“正义感”。而人们的正义感已经否定了那个立法提案。

有些立法者总是具有一种强烈的自负,以为自己可以任意地制定法律,强制改造民众的习俗,变更社会中的惯例。不管是当初立法规定“撞了白撞”,还是现在立法规定“机动车负全责”,都是希望通过法律将自己的某种价值观念强加于民众。

然而,人民才是法律规则的创造者,立法机构的全部权力不过是对人民在合作、交易、交往中所形成的惯例予以认可、深化、细化而已。

已归档
点赞 0
14 评论
共 14 条评论
帖子已归档
Avatar
野风 OP 2004-08-23 06:04

看来还是得学行痴GG:骑单车出行省事!:D

Avatar
昆仑 野风 2004-08-23 08:41

自行车也会撞死人的(已经报导过),最好徒步:D

Avatar
行痴 野风 2004-08-23 09:08

野风同学
俺要跟你混了
:D:D

Avatar
夕阳醉了 野风 2004-08-24 02:43

22号(星期天)早上在体育馆门口碰到一身单车戎装的行痴同学,KAO!帅呆了!当时还以为该同学一向大小通吃、老少咸宜.....原来如此:)

Avatar
远山近水 2004-08-23 12:39

极端思维的产物:!(

Avatar
结巴 2004-08-24 01:13

:)立法程序上的谬误,必然导致立法结果的谬误。

Avatar
灯泡 2004-08-24 02:59

立法的人大多都是坐车的、骑单车的,所以公义不会在开车的人那边!

Avatar
千里独行 2004-08-24 06:17

《新交通法》已经给全国成千上万的车主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制定《新交通法》的人对此要:!(负全责:!(

怎么负责?

就参照《新交通法》有关负全责赔偿条款办理吧,

不然全国机动车主不答应!!!:!(:!(:!(

大家说是不是?

Avatar
小李飞车 2004-08-24 13:38

zt 交法十大白痴论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能证明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外,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从而否决了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的说法。这样的条文等于规定,无论什么情况,非机动车与行人对机动车都是“撞了白撞”。无论是以前的“撞了白撞”还是现在的“撞了白撞”,应该说都不是好的解决办法,但问题是我们怎样选择其中的一个“最不坏”的办法解决当前的问题?

根据网上前几天的调查,有90.58%的网民认为机动车全责的立法是不合理的,但这部法律却能仍旧无视公众的意见而存在,实在令人遗憾。尤其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人根本没有弄清“撞了白撞”的真实含义就妄加评论,其中还包括一些参与立法的专家、官员。

这部法律至少包含了十个悖论:

一、以前的“撞了白撞”即“撞了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前所说的“撞了白撞”,是指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前者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无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但事实上,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又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即使无过错也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许多实行“撞了白撞”的城市也是这样操作的。因而,真正意义上的“撞了白撞”从来就没有过。即使是实行此类“撞了白撞”的城市,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是驾驶员或车主先垫付医药费,其实际承担的损失也远不止百分之十。

普通人的误解有情可原,但立法者居然也望文生义,其工作态度实在令人失望。

二、交通行为的弱势=生活中的弱者

按照标准的说法,行人及非机动车在交通行为中处于弱势,而交通行为中的“弱势”与通常所说的“弱者”完全不是一码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行人是个违章遛狗者、被压死的狗价值近一万元,而驾驶员则是名为别人开面包车的外地打工仔、一条狗的价格差不多是他一年的工资,在这起事故中,谁是强者、谁是弱者?

新交法中实际上还隐含了一个荒谬得难以置信的观念,即“开车的都是有钱的”,因而应当赔、也赔得起天文数字。但如果分析一下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构成,除了极少数发了大财的以外,绝大多数的驾驶员即使不能称为弱者,也很难称为强者。甚至是由于要承担养车的负担,而过着更为艰苦的生活!

三、交通事故中行人和非机动车肯定是最大的受害者

分析一下交通事故案例,许多车毁人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事故恰恰是由于驾驶员为了规避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引起的,甚至为了规避一个违章的行人、非机动车,致使整个大客车人跌入山沟、数十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

在一位网友提供的案例中,一辆装载钢材的货车为避开突然违章拐弯的自行车,猛踩刹车后巨大的惯性虽然使汽车撞到了骑车人,并致使骑车人受伤住院,而由于刹车过急,车上的钢材前移摧毁了驾驶室,司机和副驾驶座上的另一工人顿时身首异处!而行人因肩扛钢管违章进入机动车道致机动车车损人伤的例子也有出现。

这些例子虽不多见但在立法中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小小的一个“弱者”问题所出的考题,考验的却是立法者是否“弱智”。

四、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这是一个任何人都会嗤之以鼻的命题,但新法中却有这样的规定。对机动车采取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事实上就宣布了即使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违法行为,其权益仍受保护,也就是在保护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行为中的违法权。

生命权优于交通权大方向上没错,但如果不区分合法的交通行为和非法的交通行为,让合法都承担非法者的过错是马克思主义原理?

五、机动车一定是“高空高速”

有人为否定“撞了白撞”引用了民法通则中的一条简单但并不明确的规定,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将其作为否定“撞了白撞”的重要立法依据,但这一依据怕是本身都自身难保。

现在非常典型的、各地均有发生的例子是:当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停车等绿灯时,非机动车因违法占道刹车不及、边骑车边打手机等原因撞上机动车并造成损害,目前警察的处理方式是机动车无责任但要承担骑车人的一切损失。试问,这时的机动车是在“高空”还是在“高速”?

六、非机动车和行人可以真正地“撞了白撞”

同样是前面的装载钢材的货车,非机动车害得两户人家家破人亡,如果还要司机家属赔偿非机动车的损失,公理何在、天理何在?司机的生命连猪狗都不如吗?他们家人的生命不是生命?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停车,却被非机动车撞坏,机动车驾驶员却要赔偿肇事的非机动车,这样的法律是儿戏还是搞笑的小品?

七、法律要体现“保护弱者”

法律的使命是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促进文明的进步、提高社会生活的效率,保护弱者并不是法律的最终天职,即使保护也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地保护。许多法律甚至只保护强者并促进弱者从社会生活中被淘汰。

在我们周围的弱者中,许多人有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的习惯,我们是不是也要保护?立法的附加效应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要造成一种远期的“逆淘汰”?

八、“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接鬼”

新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而且据说还是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我们不知立法的专家们能不能不含糊其辞、说清楚借鉴的是什么国家的什么法律?但至少我知道许多发达国家就不是无条件保护行人的,行人给机动车造成损害也同样要赔偿。

就算是发达国家的法律都是这样订的,难道我们就可以照搬吗?至少我们应该知道我们不是发达国家、我们的交通中行人是绝大多数、行人的交通违法由于长期以来没法严管几乎已经成为“合法权益”。

九、多加保护才能真正“保护弱者”

从新交法生效那天起,行人、非机动车随意穿越机动车道的多了、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多了、根本无视红绿灯的多了、撞了机动车反而飞来横财的多了。因为新法令他们更加“刀松不入”了。如果说立法的目的是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更没规矩,立法者的目标达到了。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年几乎所有实施“撞了白撞”的城市,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都极大地增强了,随便横穿马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也大量减少了。

越保护越需要保护的例子实在太多了,当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的可能性采取放任的态度时,让机动车无条件承担责任无异于是一种抢劫。因为政府本来有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通行权,而法律不仅没有保护却要机动车来承担侵权人的损失。虽然法条中规定了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可以免除机动车的责任,但“故意”是一种心理活动,试问立法者能够一眼看穿出来吗?

十、重罚能够提高交通效率

想当然的想法是,重罚之下人们会遵守交通法规,从而提高交通效率。但现实如何?某城市几天内处罚机动车违章金额达二十余万元,但行人仅处罚了三人而且罚款未全部到位。这样的执法方式首先是不公平的,但即使不讨论这个问题,交警无力对付众多的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行人、非机动车在中国已经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道路安全法的实施,只是让机动车更怕了、更规矩了,但行人与非机动车几乎没有任何改变,甚至还不如以前。新交法没能使交通各方在守法的前提下提高交通效率,反而让更多的机动车驾驶员以降低速度和效率的方式来避免飞来横祸。

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总体上对交通安全法规、交通安全更为陌生,我们无法绕开这一群体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效率问题。

以前的“撞了白撞”会在“短痛”之后提高交通效率、减少交通事故损失、提高交通行为人的素质,从而避免交通效率低下和事故频发的“长痛”。 如果说以前的“撞了白撞”是在泼水时倒掉了孩子、是荒谬的,那么现在的“撞了白撞”就是泼水时倒掉了更多的孩子、是更荒谬。至少,牺牲一小部分有过错的比牺牲掉一批无过错的更加公平,在我们无法承担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执法成本的情况下,“最不坏”的办法只能是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自己也承担起交通违法的成本。

一个国家是否更有前途不是看其经济增长了多少个百分点,而是看其管理水平、国民素质,以及对资源的最大化利用的能力。中国的立法不成体系已经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其根源在于法律体系的总体定位尚未明确。在立法中,似乎也有过全社会讨论的过程,但定稿时是以权力说了算还是以民意说了算、专家说了算?

前两天在网上的一个调查中,有90.58%的人认为机动车全责是不合理的,那么这部法律又是如何定稿的?这个问题比新法中存在的技术及逻辑问题更值得人们深思。

Avatar
千里独行 2004-08-25 00:02

如果行人违章,

我看就应该“撞了白撞”,

不然的话,

按《新交通法》,

行人违章不但不会受罚,

而且还有巨额赔偿!!!

这样的法律真是不可思议xx(xx(xx(

Avatar
群群 2004-08-25 01:16

转贴:门外车谭:“机动车全赔”的谬误是伤害守法者
作者:李安定

1 凭什么叫守法者赔得倾家荡产

北京市人 *** 制委宣布,近日将就市民反响强烈的新交规北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行人违章,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条款进行公开听证,并网上征集参加听证会的市民代表。这无疑是中国法制化建设的一大进步,是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要法律制订程序民主化的一大推进。

一位驾车者正常地行驶在封闭的快速路上,突然有人违章翻越护栏横穿道路,驾车者避让不及撞死违章者。应该如何了断。按照北京市在“新交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即媒体所概括的“行人违法,机动车全赔”。

全赔的赔偿额是多少?说起来实在令人咋舌:根据死者年龄和抚养人口,参照死者所在城市人均收入水平,在北京上海最高赔偿额可达近百万元。近日出现的一些案例表明,守法的驾驶者在没有交通责任的前提下,也有可能赔得倾家荡产!许多媒体和市民存疑:这样的法律是否公平公正?守法者的权益靠谁来伸张?

2 误导还是保护行人

据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旧法最大的区别,就是贯彻了“保护弱者”的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无疑是一种进步。生命权无疑在人权中占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汽车文化发达、法律完善的国家,机动车在横过马路的斑马线上撞上行人,无一例外地要负全责。这样执法的前提是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路,行人在斑马线上拥有绝对的路权。尊重行人的路权,眼下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者的确作得很差,一些权势者横行霸道更令人发指,亟待加强执法予以规范。但是因此而无条件,不分责任,在机动车拥有路权的前提下,也由机动车全赔的规定,就明显有失公允,矫枉过正了。

人们往往忽视,“行人违法,机动车全赔”的立法谬误,除了对守法者可能出现的严重不公正,还会加剧行人违章遇险的几率。辽宁省两年前出台机动车在完全守法的前提下,撞上违章行人不必承担责任的地方法规,被人偏颇地概括为“撞了白撞”,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其实,任何不带偏见的明眼人都能明白,这项法规的实质正是为了警示行人遵守交通法规,“撞了白撞”的提示恰恰是为了“保护弱者”不被撞。

一个扒开高速路护栏,准备从疾驶的车流中穿行而过的行人,无疑与虎谋皮。是提醒他违章穿行高速路“老虎吃人,后果自负”;还是告诉他“有机动车全赔的法律保障”;哪一条对他的“生命权”更尊重,更不会产生误导?“撞了白撞”的提法并不是辽宁的发明,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候宝林大师的相声“醉酒”里“撞了白撞”就被提及:酒鬼撒泼躺在马路中间,路人说,自行车来了,酒鬼说,让他压过去;大卡车来了,酒鬼说,从我身上压过去;救火车来了,酒鬼蹭地跳起来。为什么?酒鬼说:“救火车撞了白撞啊”。不要挑战救火车的路权,这是半个世纪前中国人的社会共识。现代化的今天,竞有法律去纵容违章行人挑战机动车在高速路的路权,以致“新交法”公布后,电视上出现两个老太太在北京二环路上悠然溜狗的惊险镜头。法律导向的结果与保护生命权的初衷竞如此背道而驰!

3 谁来尊重司机乘客的“生命权”

当“一边倒”地顾及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生命权”的同时,机动车驾驶者和乘车人的“生命权”却被无端地漠视,这也是“新交规”及北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者始料不及的。他们必须知道,坐在汽车里的人不一定就是“强势群体”。机动车在快速路为躲避违章穿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而紧急制动,可能甚至必然会造成操纵失控,或后车连续追尾等恶性交通事故,这是现代高速交通的必然规律。事故造成司机和乘车者的死亡往往殃及多人。“新交规”实施后,频频见到轿车甚至公交车为躲避违章行人和非机动车出现碰撞,死亡多人甚至几十人的恶性事故的报道。这些司机和乘客的“生命权”该由谁来保护呢?新交规的实施如果带来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上升,又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这样的存在缺陷的法律的制订者是不是出于对某些大款、暴发户用私家车张扬财富,无视老百姓生命权的反感难以推测。但是应该指出,新交法出台的时机,恰逢轿车进入中国百姓家庭的起步期。今天汽车的拥有者绝大部分是普通百姓,汽车对于他们是交通工具甚至是谋生手段,且不说,私车比例超过公车,汽车进入家庭已经是中国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无视这个大背景,机械地把机动车和行人划分为强者和弱者,从根本上说,还是从某种思维定式出发,对中国老百姓拥有轿车的权力的一种漠视。许多消费者说得好,在公车一统天下的时代,交法有可能这样制订吗?

回到新交法“保障生命权”的初衷。我们还是推崇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且不说在现代汽车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可能乘车或者走路,“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在道路交通中也是可能相互转化的。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遵纪守法,才有社会安定、交通安全。在严肃的法律制订中感情用事,又缺乏起码的现代交通科学知识,是没有不添乱的。(李安定)

Avatar
野风 OP 2004-08-25 02:45

假设得了绝症,赶明儿走到马路上找台靓车撞撞,给家人留点遗产!
这帮制定如此条款的“官儿”难道是Z不成?敢情“它们”认为开车的主儿都是富翁!就算富翁也经不起如此折腾!TNND!:~):!(

Avatar
远山近水 2004-08-26 06:38

得了绝症就到高速公路上跳舞吧。嘿嘿:X:X

Avatar
熊掌 2004-08-26 12:53

一定是皇冠3.0(或奥迪)里的人, 觉着车多挡了"他的路", 想出来的馊招儿!
和当初禁行1.0是一样的,
目的是: 没有钱, 没后台, 你就别开车出来添乱!!!
T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