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安全回家 2006-12-11 07:48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道德是法律的标杆?——闲话南宁79案

         好长时间不“博”,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恐怕都要长草了,就着南宁的那个案子闲聊两句。欢迎各位达人理性的探讨,鄙夷上纲上线的人身攻击。

看完判决,最令我瞠目结舌的是开头的一段话:“本院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户外探险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如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没有一个责任认定机制。而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就会造成户外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盲目化。”从这一段论述来看,法官似乎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美好愿望,“行霹雳手段,秉菩萨心肠”,立意近似于家长怕小孩玩火烫着,看见他拿了根点着的蜡烛就辟头盖脸地狠盖了几巴掌。后来再看了论坛上对于这个案子的讨论和《三联周刊》对韦松君的访谈,很多人以愤懑的语态(包括韦松君)指责领队和同行者如何丧尽天良,逃避责任,指责对判决有疑问的人“自私自利”,这时候,我越发觉得这份判决有把法律问题道德化了的嫌疑。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个问题:道德等同于法律吗?

无可否认,法律和道德存在着很多的交集,但这绝不等于说,道德就是法律,这两者是有高下之分的。按照我的理解,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有普适性的公众道德。在制定以道德为基准的法律的时候,遵从的原则应该和“驴行”差不多:就低不就高。列位看官可能要问:“为什么咱们不向高的看齐?”那是因为第一,道德是有地域性的,而法律应该是放之于全中国皆准的东西。摩梭人的“走婚”制度换到某些地方就等同于“搞破鞋”,但这两个地方的道德差异不能演变成双重标准的法律。第二,道德也不一定代表进步。理学家要求寡妇守节,认为这是一种美好、高尚的道德,甚至衍生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种极端的标准。但现在呢?我们只送它两个字:吃人。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最臭名昭著的例子就是欧洲中世纪的“宗教法庭”。和很多人的概念相反,宗教法庭并不杀人,在完成了“异教徒”的鉴定工作之后,它只是把犯人交到人间法庭的手里,让犯人听从法官的裁决。而人间法庭的法官往往为了表明自己在道德上的清白无辜(同情异教徒可是个很大的罪名,有敌我不分之嫌),往往对教廷的“高标准,严要求”心领神会,非常配合地消灭他们的肉体。所以,作为一个普通公民,韦松君可以“用金钱来拷问责任”,但作为一名法官,万万不能被“道德”挟持了“法律”。

其次,我想要问问:驴圈有异于普罗大众吗?

有时候我在想,如果这个案子换成这样:几个村民结伴上山挖药材,夜宿河道,半夜开始下雨,山洪暴发,致使某人死亡。这种情形,法官是不是还这么判?还要写上“防止挖药材活动的轻率化、盲目化”来充分表达一下自己促进社会主义道德风气的美好愿望?如果大家觉得在这种情形下,法官这么做是可笑的,怎么就偏要给户外活动开小灶?在法律上,一个驴和一个挖药材的有什么区别?不都是中华人们共和国公民吗?

但是,好像很多人,包括那个法官在内,仿佛都认为“驴子”们都是有异于常人的特殊品种,他们应该都是“高尚的人,纯粹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需要区别对待。论坛上令很多人拍案而起的,是那12个人对SS的父母态度冷漠,百般为自己开脱,不肯承担“责任”。但我认为,他们的反应最正常不过,因为他们只不过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会害怕,会千方百计地保护自己。所以,不能因为他们道义有亏就认定他们触犯了法律。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就别给他们贴上或“精英”或“败类”的标签。把他们交给法理来公断吧,作为一群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不应该因为自己的无耻态度受到惩罚,只应该为自己错误的行为付出代价。

第三,我想问的是:作为一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我是否具有为冒险付出生命代价的权利?

其实,很多人对判决心存疑虑,不厌其烦地讨论死者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目的只有一个:在户外运动中,参与者能否“责任自负,风险自担”?但是从这份6.5:2.5:1.5的责任比率中,我认为至少法官并不持积极的态度。这一点,才是众驴们鼓噪的根源。

从推动立法的角度来讲,中国户外要感谢韦松君。要是没有这一场沸沸扬扬的官司,可能南宁案就和许许多多的户外安全事故一样,靠“道义”私下了解了。户外圈依然会靠形形色色的“潜规则”约束,有“大侠”,有“小丑”,是一个可以“替天行道”、“快意恩仇”的江湖,正是因为韦松君,我们第一次有了把这些“潜规则”晾在太阳下探讨的因由。但是,如果户外运动的立法重蹈登山运动立法的覆辙,不敢、不愿以“责任自负,风险自担”为原则来划分AA制活动的出游风险和责任,那么这样的法律往往会以“公益”侵害了“私权”。

在理想状态下,“户外”是一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出了事故只是多了一个不幸的事件,家人很悲痛,旁人吸取教训。但目前在中国,家属和舆论不会说:“这是他自己的选择。”逝者已去,按照“死者为大”的习俗,他的是非功过都被一抔黄土淹没得干干净净。但是,人命关天,总要有人给个说法吧?于是,就会有人被要求对死者“负责”,而且这个责任是多方面的,有行政的,有经济的,也有道义的。那么谁来负这个责呢?如果不忍心责备逝者,那么就只剩下了队友、政府两个选择。

在做“巴塘事件”专访的时候,中登协的被访者曾经提到,将登山组织者限定为“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是由于缺乏“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社会舆论与法律环境,没有办法的办法。在97年版的《登山管理办法》中,对自由攀登者组队没有什么限制的,非常宽松。但玉珠山难之后,很多人认为是不合格的领队造成这起严重的事故(眼熟吧??),需要有依据来帮助遇难者的家属追究领队的责任(眼熟吧??)。于是,2004版的《登山管理办法》只好将自由攀登一棍子打死,一来希望通过规避不合格的领队来减少事故的发生(持证高山向导总比张三李四要靠谱),二来有了法人主体,赔偿的费用也就落到实处(单位比个人好执行)。

此法一出,驴圈大哗,认为这部法规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自由权利。但我们再回到南宁案件,“规避不合格的领队”、“落实赔偿”、“理清责任”,一桩桩一件件,哪一点不与2004版《登山管理办法》的出台舆论相同??如果户外运动的立法仍然迫于舆论,不肯给“风险自负,责任自担”一个明确的说法,不承认每个人都有权力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那么,这不但是户外运动的倒退,而且是法制建设的倒退。它意味着家长可以打着“善意”的旗号,剥夺儿女做出选择的自由!

现在南宁案已进入二审的程序,整个驴圈正拭目以待法律的再一次裁决。无论二审的结论怎样,我都要对这起案件的所有当事人表达敬意,没有他们的执着(尽管有人认为被告的执着是无耻,但不肯顺“情”而偏要问“理”未尝不是一种执着),就没有这场对“AA制”法理的深刻思考。但愿南宁案结束后,“结伴出游”仍然是我们享有的自由权益。

但实际上“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当你意识到享用它可能付出“生命”作为代价,仍然对它甘之如饴,那么,你才真正拥有了享用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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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遍青山 2006-12-11 08:54

早就有人说过用道德代替法律是非常危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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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 走遍青山 2006-12-12 01:12

用法律代替道德是很可悲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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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散竹 OP 眼睛 2006-12-12 01:43

“法律”应该是“你不遵守就受惩罚”,“道德”应该是“你遵守了就受到奖励”。某些高标准的道德(例如见义勇为)只能靠提倡,不能靠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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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dyleekk 花散竹 2006-12-12 02:51

我觉得道德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古时候没有法律,人们的思想也单纯,所以只用道德来约束自己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逐渐人的思想活跃了,开始侵害别人的利益了,所以就要法律来管制别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我想这也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

而无论如何,道德只是一个约定的规范,而不是一个硬性的规定,举个例子,某人喜欢讲脏话,每句之前都会加个“我X你”什么的,当然他不是存心骂人,只是一个口头禅而已,我们可以说他没有道德,不和他说话,甚至用舆论压力攻击他,但不能拉他出来暴打一顿,因为他只是没有道德,而不是犯法,如果把道德规范凌驾在法律条文之上,那整个法治社会就会乱了套。。。如果有一天,法律规定乱讲脏话会罚款,那又不同,象香港一样,以前吐口水和丢垃圾不会被起诉,但现在立法了明文规定罚款多少,那就叫在道德规范上有法可依据,而这些人在不道德的同时也违法,那就可以定他们的罪。。。

引申到之前讨论的案例也一样适用,在道德层面,也许被告是不对,但毕竟他没违法,这是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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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koco) 2006-12-12 08:33

但实际上“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当你意识到享用它可能付出“生命”作为代价,仍然对它甘之如饴,那么,你才真正拥有了享用它的权利。

赞同LZ这句。周喻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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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天剑客 2006-12-14 11:00

不知国外对于此种同类案子是如何审理的?可否借鉴他们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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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哥 2006-12-14 12:36

可以肯定的是,每一个出游的人都想活着回来,如果事先知道去了一定死,大家就都不会去了。

所以出了事应该看看是谁的责任,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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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散竹 OP 傻哥 2006-12-15 03:53

不一定会死,但必须认识到有“死”的可能。如果认为自己“一定不会死”,那。。。。未免有些“鸵鸟”。说老实话,我认为现在户外运动事故频发,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大家压根就想不到“会死”,反而认为“一定不会死”。

但凡有点“风险”意识,谁会选择在雨季的河道上扎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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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asm 花散竹 2006-12-18 13:50

安全意识+知识技能+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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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礼物 2006-12-14 14:28

道德与法律,如江湖与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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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霞孤 2006-12-27 19:08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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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庄 2006-12-30 17:20

LZ讨论的有点深奥了,我看这件事其实简单,户外活动的发展是一群爱好者发起来的,随后而来的是更大的一群牟利者。户外活动也就变了味道。
对户外活动的非议,大多是针对后者,而更大的风险也来自后者。然而中国的事情就是这样,一刀切,在特定的条件下,这是最有效率,最省时省力的解决办法。
而保护前者,同时限制后者的措施,费时费力,不会在短期内完成,虽然完成后可以一劳永逸。
这次事件的焦点是在是否“营利”,其实是不是真的营利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一旁观看的营利者,被吓坏了。
后遗症是:真正的户外爱好者也被吓了一大跳。于是也就有了“上诉” 或支持上诉。
大家分清这一点,就知道是该支持还是不支持了。
有利真正户外活动的,支持。
打击不正当牟利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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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散竹 OP 北庄 2007-01-05 03:25

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倾向于认为这是一次AA制的活动,因为我从召集贴里看不出盈利的目的,所有的讨论和思考完全是以AA制的角度出发的。
但实际上,我支持商业性质的户外活动。当然,这种商业户外活动必须遵循市场经济下的商业道德,例如四川刃脊,新疆的乌鲁木齐登协,都是开展商业活动不错的例子。
其实,我认为户外活动初入门的时候,不妨参加商业活动,因为商业活动可以通过保险等手段分担风险,而AA制则对参与者个人的能力要求比较高,新手出事故的概率更大,赔偿问题解决起来更加困难。
远的不说,“庄东辰猝死案”极度体验俱乐部赔偿了多少?而且根本不用打官司,不用这个队伍里的领队和队员跟着“连坐”。
一味地强调“AA制”的优点而忽略它的缺点,并不一定有利于户外运动的发展。
另外,我认为商业活动(正规的商业俱乐部)的风险比AA制的小,如果大家有心,可以把这几年出的事故统计一下,看看是AA制风险大还是商业活动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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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根 北庄 2007-01-26 07:30

说出了我想说的话:
"这次事件的焦点是在是否“营利”,其实是不是真的营利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一旁观看的营利者,被吓坏了。
后遗症是:真正的户外爱好者也被吓了一大跳。于是也就有了“上诉” 或支持上诉。"

我赞同并从心眼里喜欢真正意义上的AA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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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 2007-01-08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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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抹微风 2007-01-09 01:55

现在说什么都没用了,还是好好保护好自己,热爱自己、热爱生命,安全、谨慎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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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过客 2007-01-15 16:02

在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下,把人往死里推断,往最卑劣的方向臆断,同样是不道德的表现,这也是我对她的道德观有看法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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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会 2007-01-17 07:53

法律是道德底线???????????哪是无知的人所说的。
法律底线之下更讲道德,没听说过道亦有道吗。
大家都知道赌博是违法的吧,但是参与赌博的人和规则却是最公平的,赌博规则都没有法律保障,主要靠参与人的自我内心约束,这种自我约束,就是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