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站务处理 2008-05-31 01:14

注册ID邮箱被非法盗取,已报警

因本人邮箱被人违法盗取,并窃取了有关邮件非法恶意传递,虽其相关人承认并删除了有关文件,但不知道其是否有非法传递给其它人,现网警正在追察处理当中, 如有收到其人违法用本人邮箱或其它途径传递的关于本人文件照片的不知情的朋友,请及时与我联系,终止传递相关文件照片的行为,如被网警追查到相关行为,本人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特此声明。

---------------------------不被愤怒驱逐善良,不被羞愧埋葬正义。过去的已成过去,未来的路还要好好走。上述事件不再追究法律责任。留着只想警示所有朋友,不要做违法的行为,权当网络法律扫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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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犯 OP 2008-06-01 05:57

侵犯通信自由罪。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相应地,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地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条中隐含着对公民隐私权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保密权中的通信秘密权的保护。上述刑法中的"非法开拆"行为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而有的信件内容属个人隐私,这必然侵犯他人隐私权。因此,刑法的这一规定有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功能。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动机为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三种行为,实施其一,即可构成本罪。还应注意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解释,"情节严重"之一重要标准就是"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其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或者破坏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再次印证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公民隐私权所具有的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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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 2008-06-01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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