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山领队的法律责任(香港)》
1.领队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个领队的法律责任可基于合同或民事过失。最常影响领队的民事法律责任是
“疏忽”,本章内容集中讨论与领队有关的“疏忽’’概念,尤其是领队怎样避免
疏忽而需负责任。
民事责任上的金三角
谨慎的责任(Duty Of Care)
疏 忽
(Negligence)
失责(Breach 0f Duty) 造成实际损失(Resulting Damage)
“疏忽”的定义
“疏忽”可介定为:『一个领队没有像一个合乎常理而审慎的领队履行法律的责任。。。。。。,因而导致(组员)实际受伤或损害,此受伤或损害是该领队失职而产生并可由一个审慎的领队事前预见的。』
因以上的定义颇为复杂,可能使行外人望而生畏,以上定义将在以下简略讨论
“疏忽”的因素
为了证明一个领队“疏忽” ,以下三个因素必须存在:
1、领队与组员之间存有『谨慎的责任』(Duty of Care)
2、领队没有履行『失责』(Breach 0f Duty)
3、引致组员受伤或财物受损(ResuIting Damage)
“谨慎的责任”(Duty of Care)
1、此“谨慎的责任”的存在是由法律假定的,因他们之间有接近或邻居关系,因一个领队可适当预见到其行为或不行为可能会伤害其跟随组员。
2、“谨慎的责任”是在什么时候开始存在的?
当一个领队负责带领组员进行活动时,“谨慎的责任”已产生或存在,因在此时,他/她表明自己有适当的技能履行领队的职责。
“谨慎的责任”存在的例子:
医生与病人
银行家与客人
持牌驾驶人与行人
在以上每一个例子,法律已假定了“谨慎的责任”的存在;如果医生,银行家或持牌驾驶人疏忽地履行职责,他们是要负上法行责任的。
例如:帮盲人过马路真——交通灯由绿变红——盲人被车撞倒——你要负上法律责任,因你承担了“谨慎的责任” ,但疏忽地履行此责任(即:先前行为而引致的疏忽。
领队没有履行谨慎的责任——『失责』(Breach of Duty)
没有履行“谨慎的责任”可因以下而存在:
(a) 行为一不应做而做,如:一个领队鼓励组员进行粗暴行为导致有人受伤
(b) 错误一错误或不适当地做,如:一个领队错误地授与技术
(c) 忽略一应做而不做,如:一个领队没有适当地监督活动的进行
“谨慎的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即:一个领队对于其组员要具有什么的“谨慎标准”?)
(a) 谨慎责任的标准不是数量的概念,而是质量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参数来介定什么是谨慎责任的标准。法院用来判断一个领队是否履行谨慎的责任的标准是质量的,即:法院会问『对于一个合乎常理而审慎的领队而言,我们所期望的谨慎责任的标准是什么?』换句话说:一个合乎常理而审慎的领队会不会这样做?
如果会:无需负上责任
如果不会:要负上责任
对于有精神问题或伤残的组员,我们对领队所期望的谨慎责任的标准正常组员的情况为高。
(a)法院判断一个领队是否疏忽时不是基于该领队知道什么,而是他/她应该知道什么。不知道不是借口,若一个合乎常理而审谨的领队应该知道的,你就应该知道。
例子:
没有做热身,若肌肉拉伤——领队应负责任。
没有检查装备,若因装备不合格组员受伤——领队应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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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致受伤或财物受到损害(Resulting Damage)
1、是否受伤或其财物是否受到损害是常识问题,即:一个普通人可判断该组员是否受伤或其财物受到损害。
2、但受伤或财物受到损害的程度由专家(如:医生)验定。
结论:只有疏忽的三个因素都存在才能证明一个领队疏忽(请参阅以上)
领队民事法律责任的程度
从以上的讨论中,我们见到一个领队似乎责任重大,但我们要强调的是:一个领队不是要为任何事情负上责任,他只须对一个合乎常理而审谨领队不会做而他做了,又或没有做他要做的事情负责任。
来源:香港攀山总会的远足领队培训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