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安全回家 2009-03-03 14:36

南宁中院对备受关注的“驴友案”二审宣判

2009年2月25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到普遍关注的“驴友”案作出二审判决。

青秀区法院2006年11月22日对被告梁某等12人与原告黄某、骆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63540.35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元。梁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7日,上诉人梁某用“色狼回心转意”的网名,在南宁时空网休闲生活栏目驴行驿站版块上发帖,贴子内容为:“7月8、9号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这地方我想也有很多人知道了,功略…这周周末人还要继续,有人要一起来吗?电话:1387717XXXX,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左右,明天周六8点正准时在安吉站集合”。受上诉人陈某邀请,骆×(系被上诉人骆某、黄某之女)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7月8日上午,共有包括骆×在内的10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汇集,另有1名成员韦某在两江镇等候与10人队伍汇合。由于梁某自驾的柳微车无法载乘10人,陈某和骆×则乘坐另一团队的车辆到达武鸣县两江镇赵江与梁某等人一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而另2名成员潘某、梁×自驾车辆到达赵江加入该探险活动。12名成员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的活动费用。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就在赵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其中骆×与陈某同住一个帐篷。从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雨。7月9日上午6时许,梁某、覃某起床查看水情。7月9日上午7时许,由于连场的大雨导致赵江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亦被冲走。上诉人梁某等12名成员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骆×已经失踪,遂打电话报警。此后,由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的三联村处河谷石缝中找到已经遇难的骆×的遗体。当日,武鸣县公安局两江派出所分别把陈某、黄×、徐某等带回派出所,对整个事件的前后经过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7月10日,武鸣县公安局两江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2006年7月9日上午七时许,武鸣县两江镇赵江电站河道发生洪水,发生一起意外死亡事故,死者骆×,女……”。骆某、黄某遂于2006年8月4日向青秀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梁某等12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1068元的80%,即15285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梁某等12人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上诉人梁某等人及骆×进行户外集体探险,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梁某在网上发帖提出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的想法,帖子的内容只有出行时间、集合地点、目的地、费用估算及分担方式,并没有以组织者的身份制定具体活动方案,要求参与者服从其管理。从活动情况看,参与者之间也是松散的关系,没有具体的组织分工,也没有公推梁某为组织者,故梁某只是这次活动的发起人,并非组织管理者。活动费用在发帖时也已明确是“AA”制,即自助式,事实上不存在梁某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梁某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梁某等人及骆×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骆×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对骆×的死亡存在过错,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骆×的死亡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但是,尽管上诉人对骆×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梁某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故二审判决梁某补偿骆某、黄某3000元;其余11名上诉人各补偿骆某、黄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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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 2009-03-04 03:21

大家只是看,怎么不说点什么?不觉得这是广大驴友的一件幸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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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边烧 2009-03-04 05:29

唉,就算赔得起金钱,也赔不起精力和时间.

其实这个案子无论终审结果怎么样,都改变不了什么,影响既然产生了,就很难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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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看惠阳 2009-03-04 06:16

戶內家長都不能保証安全, 何況戶外? 不過, 逝者我痛也!血的教训,户外活动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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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山河 2009-03-04 07:26

"7月8、9号赵江泡水FB,法院认为:上诉人梁某等人及骆×进行户外集体探险,"

不知为什么,FB活动,法院则看成是户外集体探险。
不幸的事发生了,就不该有第二次不幸。
户外活动,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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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嘻嘻 2009-03-04 08:38

不幸的事迟早会不幸地发生!它不会以法官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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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玫瑰 2009-03-04 11:05

法官这样判决
打击了野驴们的积极性
安全永远要摆在第一
但他这样一棒子从头打到尾
也太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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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 醉玫瑰 2009-03-04 12:56

醉玫瑰是看的前面一审吧,往下看二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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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儿来了 2009-03-06 04:28

二审结果也是在大家意料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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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chang 2009-03-07 06:22

哎,安全还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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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农民工 2009-03-07 16:55

成事在天,谋事在人!!保险还是要及时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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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游击队 2009-03-08 06:44

发生的意外已经发生,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是次要的,关键是我们要吸取教训,牢记户外活动安全第一,建议经常参加户外活动的驴友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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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官 铁道游击队 2010-07-30 08:51

磨房安途团体保障计划(含领队责任)
安途团体保障计划是磨房保险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保险产品,主要面向国内户外活动爱好者和自助旅行者团队。本产品承保非职业领队和队员的各种意外事故,并且针对领队的责任进行了保障。万一发生队友和领队(包括职业、半职业、非职业)进行诉讼,领队责任保障计划都可以给领队在保障额度内的诉讼费用以及可能出现的判决赔偿予以保障。

安途团体保障计划在境内(不含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承保被保险人在旅行及进行以下户外运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潜水、滑雪、滑水、热气球、蹦极、冲浪、风筝冲浪、攀岩、速降、自行车、徒步、野外穿越、野外定向、登山(仅限海拔高度5000米以下)、溯溪、漂流、露营、骑马、皮划艇、帆船、野战、拓展训练活动,均在保险范畴之内。

安途团体保障计划还包括了ISOS国际医疗救援及国际旅行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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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官 竹官 2010-07-30 09:06

我收回一些发言吧!
哎!!刚才研究了一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发现:
上述案件如果买了这个安途团体保险也是不赔的,因为暴雨、山洪类的自然灾害是在责任免除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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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玫瑰 2009-03-08 12:18

故二审判决梁某补偿骆某、黄某3000元;其余11名上诉人各补偿骆某、黄某2000元。

___二审也是要赔的,只是少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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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手 2009-03-08 12:45

所以还是安全第一。
如果我约伴,原则就是宁作恶人,不作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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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乐 2009-03-09 02:24

不管怎么样
总算看到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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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的土豆 2009-03-10 07:34

这个结果也算是给非赢利的AA活动组织者一个交代,同时也提醒那些报名参加活动者自己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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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阿龙 2009-11-27 08:36

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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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i196123 2010-05-25 07:24

意外险一定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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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官 fsi196123 2010-07-30 08:47

意外险一定要买!
但此案好象同意外险没有多大的关系!

建议购买:

安途团体保障(含领队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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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马奔腾 2010-07-30 07:25

相对于一审的“极端”,二审“结果公正”了一大截,有了很大的进步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不知道如何理解法官引用此条规定做出判决,骆x的行为是“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吗?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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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官 万马奔腾 2010-07-30 08:41

我通俗的理解为:

当一个小集体中的一员受到伤害时,小集体中的其它成员给予受伤害的成员的一点经济补偿而已,就相当于给家属的一点精神安慰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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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行者 2010-08-02 06:26

听驴友说过这事,只是说的一审,
发现说给我听的驴友都不发贴了,哈哈,
我可没理,照样发贴.只要平时做好工课.
今天看了二审心踏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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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_Choi 2010-08-18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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