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通行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通行安全管理工作。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检查。政府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非机动车的通行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为非机动车通行创造条件。
第二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非机动车生产者生产的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相关要求,不得随意更改产品的定型技术参数。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六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第七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获取车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登记。
第八条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以及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申请登记的车辆属于进口的还应当提供进口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对材料齐全,且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等装置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交材料;对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
第九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事项包括:(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四)残疾证明中登记的残疾等级和类别以及出具残疾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十条 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牌证补发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三轮车;(三)畜力车;(四)双人或多人骑行式自行车;(五)除依法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主路、高速公路。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超过二点二米。
第十五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单人驾驶,不得载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残疾证明以及车辆行驶证。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挪用、涂改。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十七条 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扣留非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一)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二)未悬挂非机动车号牌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三)使用其他车辆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牌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非机动车。
第十八条 驾驶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GB12995-2006)标准的供下肢残疾者单人使用的专用车辆。 “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四十千克,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车辆需要登记的,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予以办理。
关于《深圳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的通知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我市公安交警局起草了《深圳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为广泛听取意见、促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现将该办法予以公布,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09年10月30日前通过来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
来函地址:深圳市莲花支路1006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法制科
邮编:518000
联系人:强谋
电子邮箱:sz_jjj@126.com
附:
《深圳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http://fzj.sz.gov.cn/work/346.doc
下载 http://fzj.sz.gov.cn/work/346.zip
我无语。。。。。。。。。
其实大运会是没什么洋人来看的,除非深圳掏钱请老外来当看客。
我们多数车友都是DIY车,是不合法的了????????????????
还让不让人骑了?请LZ解答!
是个草案征求意见稿,希望大家都去表达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就当是义务和权力,不管是否能被采纳,有机会开口总比没得开口好。
PS:之前在深圳新闻论坛开了个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的投票贴,当有70%以上投反对票时,贴子就没置顶而不知沉到哪里了。
第二章第五條…………
表示大多數車友將來要非法上路……
第三章第十九條,表示diy的車子有被扣的可能……
完了!
建议有能力的车会请制定政策的官员骑自行车来个深圳东西穿越体验。
另外,反对禁止环保的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
吃饱了,撑着没事干,拍脑袋想出来的无聊的办法。
典型得 官僚主义的作品.
靠,什么时候出来个深圳市非机动车道管理办法再说吧。
好彩不在深圳
看看,学习
ZF稍动动脑,又多了一项创收,强!
通篇看一遍
既然是非机动车安全管理
那就要引导,而不是禁止,收费
能不能加点人性化的引导内容
例如,驾驶非机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等
D对我们P民,尽管是表面 形式,已经有进步了,要是以前,连个意见也不用对p民征求。
难得管,懒得管的,干脆一禁了之,ZF的那些老爷们就什么都不用管了,一禁永逸!
深圳政府怎老做没人性化的事!我刚来深圳特区没暂住证,抓,罚,,,,,,,,,,,,
禁止电动自行车,对深圳数以万计的小店小贩,的确是沉重的打击。法规,归法规,如果真的是执行严格的话,,,,,,
对单车族来说,路上少了一个竞争对手而已,同时也少了一点安全隐患,看看哪个电动单车不是在人行道拐来拐去的?
“伟大的”李鸿忠市长,为了方便市民,急人民之所急,为深圳市人民做好事,同时,也为了我们“车友”能更好的锻炼体能,建造了举市瞩目的,深不见底的,地下人行隧道,战时还有防空之作用,真乃有先见之名的好市长啊!他一拍屁股,升职走了,,,,,,
“伟大的”许宗衡市长,开思想之先河,高举******旗帜,深入贯彻****理论,告诉我们,要环保出行,绿色出行,要“沙丁鱼罐头”公交车出行,大家都不要买车啊,,,,,,,,
你我都要坚定不移滴响应领导的号召,你我要坚定不移滴高举“单车是绿色环保”的旗帜,你我要坚定不移滴克服一切困难,你我要坚定不移滴相信下一届领导能建设出,具有****特色的大道来!
我30岁,我坚信80岁时,一定实现这个单车族梦想。
好想现在就到80岁噢,嘿嘿嘿嘿嘿嘿
我就不是!!!
胡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