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常骑自行车和常步行的市民,对于《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感到有点原则、抽象和简单,既然作为政府规章中的“办法”文书,根据其文书特性,是否应具体、实际和规范。
一、 对于电动车可否通行绿道问题应当明确。电动车驶入绿道,对于行人和自行车秩序将会造成影响,对于安全心态将会造成干扰,也会构成一定的道路风险,既然绿道设置的是行人和自行车通行道,没有设置电动车道,且绿道是市民休闲和健身的场所,电动车似不应进入;假若绿道禁行电动车的,如果电动车违章进入,是否还应规定其不利的行政法律后果。
(备注1:对于人力三轮车是否可进入绿道也应明确,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的功能有所不同,如果是禁行的,违章的人力三轮车也应规定否定性后果)。
( 备注2:对于机动车损害和侵害绿道处理问题,办法中有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故在此不多作评论)。
{特别说明:对于电动车通行问题,深圳市应当采取明确和清晰的态度,而不应暧昧模糊,模凌两可,似是而非,朝三暮四,使市民无所适从,否则今后行政执法的代价和难度均很大。
如果许可电动车选择性限行的,应尽早规范和明确;如果许可电动车全面放开通行,也应有一个管理办法规定,建议深圳市应尽快尽早出台专项的《深圳市电动车管理办法》。
当前电动车和机动车混行的状况,电动车和自行车和行人混行的状况,电动车无序通行的状况,对于行人、自行车、电动车和机动车风险都很大,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系数也很高,明确和清晰的行政管理态度是当务之急。
但不管如何,如果深圳市许可电动车选择性限行或许可全面放行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电动车设置专用的通道,电动车应当有自已的专用通道,如在机动车道辅道一侧设置电动车专用通道等等,这样将大大有利于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 自行车骑行者让行行人通行问题。对于自行车道和人车混行绿道的自行车骑行人员,如果自行车骑行者在绿道不按办法规定让行行人的,横冲直撞的,是否也应规定这种行为模式形成后的否定性的结果规范。
三、 自行车通行绿道限速问题。对于自行车在自行车道或人车混行道是否限速,是否可共商交警方和市自行车协会,设置规定一个合理可行的最高限速,如果明显超速,飞车和飙车的,是否在办法中也应规定否定性的评价。
四、 行人阻碍自行车通行的责任问题。对于行人在自行车道行走,经身后的自行车骑行者鸣铃或者呼喊,或者行人与自行车在自行车道相向面对面的,行人明知和应知自行车靠近,拒不让行的,行人妨碍自行车通行的,是否亦应规定这种行为条件模式,并规定其应承担的违反行政规章而负的行政责任。
五、 自行车妨碍行人通行的问题,对于自行车道和行人道分设的绿道,自行车骑行车不骑行可正常通行的自行车道,骑上人行通道,妨碍行人通行的,是否应规制违章骑行者的行政责任。
六、 自行车骑行者或行人绿道逆行问题。对于自行车骑行者或行人逆行,是否需要限制;如果不限制,是否逆行的自行车骑行者或行人,应当让顺行的自行车或行人优先通行,如果拒不让行的,是否亦应明确违章责任的承担。
七、 自行车绿道通行规则问题。自行车应当靠自行车道右侧骑行,自行车骑行者超车应从前车左侧超车,被超的前车自行车骑行者应注意和合理让行后车超车。
八、 自行车绿道夜间骑行问题。自行车骑行者在绿道夜间骑行时,应当充分谨慎,保持合理的车速,自行车在绿道夜间骑行,自行车应配备灯光,车前有前灯照明,车后有尾灯显示,以保证行人、本车和其它自行车的安全。
此致
深圳市法制办公室
行者神
后缀:银湖山郊野公园绿道(省道5号)、福田河绿道(市中心公园和笔架山公园)等绿道建设得很漂亮,对于建设绿道所有有关人员的辛勤劳动,作为喜爱绿色出行的深圳市民,要表扬并表示感谢,同时这对于深圳不断增加的绿道如何管理是一个新的课题,因此《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制订,正逢时宜。
另:银湖郊野公园山下七支队门口武警加油站到福田看守所的绿道(省道2号)破烂不堪,且机动车常半跨上绿道行驶,还盼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和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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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绿道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绿道及其控制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绿道】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串联成网,供市民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慢行系统。
绿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省立绿道:是指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绿地保护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市域主要节点并与区域绿道相连相通的绿道。
(三)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居民服务的绿道。
第四条【绿道控制区】绿道控制区是指沿绿道慢行道路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的空间,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为设置各类配套设施而应保护的控制区域。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
第五条【绿道管理】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指对绿道及绿道控制区内绿化、路面、标识、服务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委组织编制全市绿道网专项规划以及省立绿道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统筹全市绿道网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绿道网规划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开展绿道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通报,协调解决绿道网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城管局统筹全市绿道网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绿道网省立绿道的建设,对各区政府(含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管委会,下同)绿道管理部门开展绿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文体旅游、口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七条【各区职责】各区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的建设和辖区内绿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原则】本市绿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
第九条【经费保障】绿道建设和管理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鼓励社会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出资参与绿道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控告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绿道网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规划要求】绿道网规划应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居民聚居点等的建设相结合,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
省立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应互相联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规划应与公共交通网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三条【绿道控制区划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
第十四条【绿道及控制区调整】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控制区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按有关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经批准调整的绿道及绿道控制区,应当坚持先建后拆的原则,且不得破坏绿道及绿道控制区的连通性。
第十五条【允许建设项目】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
(一)交通衔接设施:包括衔接设施、停车设施;
(二)服务设施:包括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三)基础设施:包括水、电、通讯、防灾设施;
(四)标识系统:包括信息标志、指路标志、规章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禁止建设项目】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
(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
(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包括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农家乐、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
(三)其他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其他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现状建(构物)处置】绿道控制区内范围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可以根据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产权或者功能置换。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建设标准】绿道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市规划部门应当制定绿道规划建设技术指引,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主体】省立绿道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建设,其他绿道建设由各区绿道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
各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城管局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市城管局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建设资质】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监理、施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建设要求】绿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大力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第四章 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二条【管理责任单位】绿道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绿道管理部门负责。
市城管局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养护技术指引和管理养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养护标准,加强对各区绿道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考评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养护方式】绿道养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绿道管理部门可以将绿道委托给原产权单位养护,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绿道管理部门可以将绿道分成若干标段,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给养护单位进行综合养护,也可以将绿道养护中的部分事项,如环卫保洁、保安管理、自行车租赁等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道及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公示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在编制、调整绿道及控制区规划、实施临时占用绿道许可、确定绿道养护单位之前,应当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便民措施】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市民登录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绿道管理部门免费发放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系统介绍绿道的线路、开放时间、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道路管理】除借用现有城市道路的城市绿道、社区绿道外,绿道禁止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借道现有城市道路的绿道,应当限制大型机动车辆进入,小型机动车辆应当限速行驶,确保自行车和行人优先通行。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第二十七条【临时占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截断绿道。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截断绿道的,依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占用绿道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
第二十八条【经营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在绿道控制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占用绿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其他禁止条款】绿道及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污损、破坏绿道设施;
(三)挖沙、采石、取土、搭建建(筑)物;
(四)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五)未经许可设置广告牌以及条幅、标语、气球、彩旗等广告设施;
(六)生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违反城市管理和绿化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公众、企业通过公益植树、认捐、认养和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绿道管理与养护。
对于通过捐赠形式参与绿道养护的企业,可以在绿道设施上增加企业标识和宣传语。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部门法律责任】相关绿道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养护单位责任】养护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能保持绿道及期设施完好的,应当自知道或者接到绿道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每逾期一日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罚则】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第一款规定的,由交警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罚则】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罚则】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绿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管理部门依据市容环卫和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借此位也呼吁一下ZF把大沙河东岸的小路好好修补一下,最好也铺上类似红树林绿道的沥青,这可是有绿道前的自行车胜地之一
沙河那条河边路确实棒,人少路宽。。
深圳市法制办对于本楼主关于绿道管理办法意见修订的回复:
“非常感谢行者神先生的意见,对于您的意见,我办将在规章修改中充分吸收。对于您提出的绿道修缮问题,我办将馈给市城管局”。
(注:在11月上旬,在市法制办协调下,深圳市城管局等对于七支队门口武警加油站始起的一段破烂绿道,进行了修缮)。
这是本楼主在10月下旬的意见,当时还未加入磨房,现在在加入磨房后补发此贴。
发此贴主要目的:
一是倡仪大家共同爱护我们的绿道,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绿道,共同建设好我们的绿道,绿道为自行车友和行人专用和专用,对于破坏和损害绿道的行为,大家共同制止、抵制和举报。
二是共同培养树立在绿道安全和有序骑行的观念和规则,共同树立文明骑行、安全骑行、互敬互谅的骑行规范。
对每天骑车上下班的车友,任重道远的何止绿道。
好多部门管理和处罚违规行为,最后的结果就是谁都不管。。没有严格的违规执行,再多条文都是浮云。
为有效有力保护绿道,代为说明归纳一下, 绿道管理办法(草案)表述执法管理部门可能有点繁琐,对绿道管理日常执法部门,实质就上就是两个部门,城管部门主管(绿化部门和绿道管理部门均属于城管),交警部门协管(机动车侵害绿道)。今后绿道有事主要找城管。
LZ真是有心啊,最近的红荔西路香蜜湖度假村内“川福林火锅城”门口的绿化带居然成了停车的地方,吃饭的人没有地方停车居然把车直接停在绿化带人行路上,塞的满满的人都过不去;
好建议,楼主有心。